第一条: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参事工作,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,发挥参事参政议政、建言献策、纽带桥梁、民主监督的作用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参事的领导机构。
第三条:参事实行聘任制。学校董事会参事由教职工民主推荐,董事长聘任并颁发聘任书。
第四条:参事从不在学校董事会和学校行政任职的教职工中聘任。已聘参事在上述机构任职后,即为自动解聘。
第五条:参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、爱国爱校,遵纪守法,师德高尚;
(二)、具有代表性,在全校或本部门有较大影响;
(三)、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和热情;
(四)、身心健康。
第六条:参事任期届满后,符合第五条条件的,按照程序可以续聘。
第七条:参事任期内不符合第五条或不履行职责的,由董事会解聘。
第八条:参事在任期内要求离任的,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申请。
第九条:参事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、围绕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调查研究,了解、反映校情民意;
(二)、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;
(三)、对学校规章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;
(四)、参事每学期交一份参事建言。
第十条:参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、直接向董事会、行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二)、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,向董事会或学校行政部门了解情况;
(三)、应邀参加会议;
(四)、参事因参加会议,所在部门在时间上应予保证,调研期间视为出勤。
第十一条:参事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两次(特殊情况除外),由董事会召集。
第十二条:参事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的,由学校或所在部门予以奖励。
第十三条: 参事违反规定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,由董事会解聘。
第十四条:本条例解释权在董事会。 第十五条:本条例自2010年元月起施行。